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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告医院不需医疗鉴定

2000-12-22 来源:生活时报 江南 我有话说

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,患者到法院去立案,以前法院都会以“没有医疗事故鉴定”为由拒绝立案。现在四川省高院明文规定: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同样可以立案。近日,成都武侯区法院准备审理的一起发生在4年前的医疗纠纷案,就是四川省首例没有医疗事故鉴定而法院予以立案的案件。

据哈尔滨市民张永智称,他在成都某高校就读的儿子张达1994年入学不久,两次因头疼去校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颈椎病。1996年7月13日,张达出现剧烈头痛并伴随呕吐现象,校医只给其注射了镇静剂与止吐药。当晚8时,张达提出转院,但直到次日上午9时,该校医院才批准其转至成都某大医院治疗。医生检查后,开了病危通知单和脑增强CT化验单。由于一时无法凑够检查费,该医院只为张达作了平扫检查。直到17时,校方派人送钱来,张达才做了CT,被诊断为脑积水。但此后,医院一直未采取任何有效抢救措施。次日4时,医院宣布张达死亡。张永智当即要求尸检,可医院决定18日进行尸检。18日,张如约到医院却被告知尸检已超过了规定时限。

张永智认为,医院和学校在对儿子的诊救中存在严重问题,遂到法院起诉,但却被告知:“按程序,先去作医疗事故鉴定后再来立案。”于是,他又找有关部门作鉴定,结果因种种原因无果。这样该案一时成了“悬案”。

去年11月,省高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案作出规定:医疗事故发生后,无论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,当事人要求医疗事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、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,法院都可以“医疗事故损害赔偿”为由立案受理,并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有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。“悬案”出现重大转机。今年7月27日,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张永智诉医院和学校一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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